《民法典》之安全生產相關條文解讀 |
時間: 2021-01-19 16:36:00 點擊量: 30 |
《民法典》之安全生產相關條文解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現行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廢止,有力促進了民事立法的體系化與中國法治建設。本文選取其中與安全生產相關的部分條文,與民事法律規定進行對照解讀。
1.高空擲物
《民法典》中,關于高空擲物列明“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同時明確了補償人的追償權與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義務(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因此要求建筑物管理人采取更積極的措施避免事故發生,及時檢修、加固高樓外部設施等,消除隱患。
2.生產經營場所的安保責任
案例:劉某與朋友一起去公司食堂用餐,因食堂工作人員忘記關煤氣灶引發火災,劉某受傷。
條款: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 、商場 、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解析: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并受到損害,僅要求受害人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并沒有說明向個人或第三方提出賠償的問題。而應用《民法典》新條文,在上文“食堂火災”案例中,若食堂管理方未做好安全消防措施,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針對引發事故的第三人(食堂工作人員)還可以追責。相比舊法,《民法典》中場所安保責任相關條例明確了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的追償權,填補了《安全生產法》中關于侵權責任損害賠償的空白。
3.工作中致人損害
案例:甲公司與乙保安公司簽訂保安派駐合同,約定乙保安公司負責甲公司廠區內的安全保衛工作。不料,甲公司的一名員工耿某在廠區內被乙保安公司正在巡邏的巡邏車撞傷。
條款: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解析:《民法典》新條文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相比,有兩大變化:一是賦予了用人單位追償權,即單位在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二是補充責任向相應責任的轉變。“補充”二字意味著在責任承擔上有嚴格的先后順序,《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將“補充”二字刪掉,意味著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在責任承擔上無先后順序。因此,在上文“巡邏車撞人”案例中,法院最后認定甲公司與乙保安公司之間形成勞務派遣法律關系。耿某在甲公司內被巡邏車撞傷,巡邏車駕駛人是直接的侵權人,但因駕駛員系履行職務行為,故應由其派遣單位保安公司承擔替代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對工作人員的追償,只針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沒有賦予用人單位向“一般過失”情況的追償權利,因此在實際情況中,若要追償還需要證明工作人員確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